先声明下吧,这部作品涉及的不是严格意义的刑事案件侦查,但以交通事故为题材的作品太少,没有合适的归类,故以“刑侦”概括。
以下正文
我们的影视产业,其实不乏优质刑侦题材剧作。从本世纪初开始,刑侦题材的现实主义作品,曾一度占据家家户户的电视机屏幕,即使现在我们怀念那个时代,谈起那些耳熟能详的作品,也津津乐道。
虽然由于某些特殊的缘故,近几年真正的刑侦作品已经淡出影视舞台,即使偶有相关题材作品,也是屈指可数——有些还披着“偶像剧”的外壳。
所以在2019年,我们能看到《天网行动》这部电视剧,确实是一个意外之喜。
《天网行动》拍摄于2012年的春天,彼时的影视产业还没有进入IP时代,影视创作也未着上太多浪漫主义色彩。这部迟到七年的《天网行动》,恰恰带着观众回忆起了那个时候的影视氛围,相似题材、相似风格的作品不断浮上眼前,仿佛时光倒转、穿越时空。
从现有的非V两集来看,这部作品充斥着典型的老派刑侦气质:拍摄风格写实、服化道质朴、情节贴近现实、表演真实丰满、人物丰富多样、叙事节奏明快。这是一部质量上乘、选材新颖(以交警视角展开的作品并不多见)的现实题材作品。
这部作品取材交警,通过交通案件表现基层交警的工作和生活、为观众描绘如今已鲜有人提及的、我国基层警方工作人员的日常。交通安全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交通事故的勘察、大型交通案件的破获,是跨越时间、地域,始终存在的现实状况。
这部作品借由琐碎案件,向观众展现了交警基层的工作现状,并弘扬了为人民服务的职业精神,同时也呼吁观众将目光重新投射到现实主义题材作品之上,去探讨一些高于生活但又不脱离生活的“真善美”、“假恶丑”。这部“正能量”满满的作品,又何尝不是把观众长期聚焦于才子佳人幻梦的目光引回身边,引导观众更加关注生活、关注现实呢?
工业量产的“爽剧”很难被时代铭记,观众也不应该沉耽于感官刺激的“梭麻”。“网剧需要现实主义”,我想这部作品的意义也在于此。
跨越七年光阴来到我们面前的这部作品,难道不是在呼唤什么吗?
关于情节,由于剧作刚刚上映,此处不作展开,只简单说点个人观感:这部剧的特点在于叙事节奏明快,借常驻主角引入分案角色,叙事落脚点始终聚焦在“案件”“情节”之上,而据片花来看,主角团(队内成员)的关系推进,也将成为一条副线,为压抑沉重的案件添加一些明亮的色彩。
值得一提的是,在ED的演员表名单里,我们还可以看到大量的参演演员,推测涉及大约20个基本上独立成篇、但或许又有微妙关联的案件,至于后续情节如何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不说了,我充VIP去了,优酷见~
诶不对,我好像是包年VIP啊→_→
2019-03-12 21:17:29
作为一个怎么说也是和胖嘉有那么一丢丢渊源的非专业人士,来说道说道天网行动里的小知识吧。
剧中现在一共出现了两种制服套装,分别是常服和执勤服。
(一)常服:就是剧里那个帅帅的系领带的西服套装。实际在现实里,只有重要场合或会议才会穿。为啥剧里总穿,因为他帅啊,帅啊,啊啊啊(此处开始犯花痴,不用理我)
(二)执勤服:剧里只有出现场才穿的衣服。实际在现实里,基本是一直都在穿着的。
套在执勤服外面的黄马甲就是反光背心了,用途就是为了让路面的司机能够看得见交警,当然现在不是这个款式了。(就以北京为例吧,现在是这个样子的)
在天网的第一集中,事故科科长为了保住小帅的腿开启了绿色通道,那么什么是交警的绿色通道呢?
简单点说,就是为了让救护车已最快的速度到达医院,让患者得到救治。
一个“最快”就意味着高效、协调、协同……就拿这个案例来说吧,需要上报到交通管理局的指挥调度中心(见下图);
然后由指挥中心选择一条畅通无阻,方便快捷的道路,并通知所有这个道路途径的各个管界做好接应;
接着,就开始进行警车一站接一站的全程带路,直到所去医院管界的民警把救护车安全护送到医院;
在这过程中,所有途径路口要保证绿灯,每交接一次或者到达标志性点位时要电台呼应(紧急情况下,会有专用的电台频道,要保证电台不能被其他事情耽误),指挥中心还要全程监控指挥。
假如,在所选的道路上突发交通事故,指挥中心还要紧急更换道路,下达指令,不容有误。
有些时候,还需要局新闻办或者情报中心紧急发布消息,请所选道路上的车辆尽量选择绕路或者让路。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和时间在赛跑!尽一切力量,去争取每一分每一秒!救死扶伤的是医生,争取时间的是警察。
我的这个解释,大家可以明白了吗?现在,我们再来看这个图,发现有啥小问题了吗?
答案是:救护车前面应该有警车。(回答正确的请自行鼓掌,以资鼓励)
在第三集中,出现了许多次复核,还有一个是我们的胖嘉警官亲自问的当事人要不要申请复核,那我就来聊聊复核吧。
啥叫复核?说白了,就是当事人对认定不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对作出的认定进行的审查核对。
有啥规定吗?其实只要有异议就可以,但是必须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所以,这个剧还是很用心的提到了三日这个点,鼓掌[赞][赞][赞]
下面我要说的,是剧里没有提到的,补充知识嘛,多多益善喔:
1、时间点
上一级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均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复核的,最先的时间为受理之日。
2、那有啥是不接受复核的吗?
(一)法院受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二)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当然,要是已经在复核审查了,当事人又想法院起诉并被受理了,那就终止复核,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喽。
3、复核的次数
仅有一次哦。(总不能无限的一直折腾下去吧)
举例:上段那个复核受理了,当事人又起诉并被法院受理,而终止复核的情况,如果之后又撤诉,并再次申请复核的,是不予受理的。
同理,复核部门受理复核案件后,申请人又撤回复核申请的(当然,这里指还没出结果之前),
也是终止复核。当事人在撤回复核申请之后再次申请复核的,也是不予受理。
有人会问,那对认定还觉得不服,咋办?请法院起诉,但不是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哦,也就是说起诉的是对方。
4、复核结论
(一)认定没问题的,维持原事故认定。
(二)有问题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天网的第一集,出现了车辆过户剧情,就借此叨叨啥是车辆过户及其重要性吧[酷]
车辆过户,官方用语称之为机动车转移登记,关键词是更换机动车所有人,意义就是明晰机动车产权并有效的保护机动车所有人的权益。
可为啥有人车辆不过户呢?我试着用简单的话大概说几种情况吧(包含但不是全部,说白了就是这车它有问题啊)1.车、档不一致;2.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3.被依法查封、扣押的;4.属于被盗抢的……
当然,现实生活中,也有些人就是懒得去过户,要么觉得都是熟人了,要么就是没指标啊等等等等,原因确实很多,但这都是隐患啊
为了避免变成昨天的那样科普,以下内容我们来一边聊天一边说说为啥一定要过户吧。
先说买方吧:
万一真是上述的问题车,在一般情况肯定价格便宜啊,好,贪这小便宜,买了,不能过户,这车要如果是盗抢车,在监控这么发达的情况下,您认为会不发现吗?如果是在被抵押期间的车,抵押人和债权人可能还一头官司呢,您还往里插一脚,是觉得自己有这么多闲功夫吗?
好,退一万步说,这车没问题,你就是没指标,就是想开车。那么,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不是你啊,如果这个时候卖方欠债了,你的车可能就会被法院查封了哦,当然可能因为你有有效的买卖合同(前提还得是有效),可以解除查封啥的,但是这都是时间和精力啊……还有别的例子啥的大家可以自己探究
再说卖方吧:
看了上面那么多,你可能会说,那卖方不过户可以啊,呵呵呵,忘记了天网里的剧情了吗?
这车现在的档案登记人还是你卖方啊,所有的信息也还是你卖方的信息,如果真的买方出了事故,扔车逃逸了,卖方是不可能置身事外的啊,受害人找不到司机,卖方就得先行赔偿啊……
总之一句话,不要有任何的侥幸心理,各种历史案件告诉我们,及时给车辆过户,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看我们胖嘉这一个案件接一个案件的,大家都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啊。
来,最后,我们胖嘉小警官谢谢大家啦~
图中龙龙挂在胸前,并开启的那个就是执法记录仪,不要小瞧这个小玩意儿,它是可以录像、照相、录音的设备,我偷偷的告诉你们啊,它的清晰度还是不错的。
民警会在执法或者处理事故中开启执法记录仪,在我看来主要用途三种(真的是在我看来啊,有不同的声音欢迎加入讨论):
一是方便快捷的取证啊。到了现场,把执法记录仪一打开,当事人怎么描述的,谁侵占了谁的路权,车损什么情况,这个小家伙全可以录下来了。还可以把它取下来拍摄细节,总之就是哪里需要哪里一拍,取证留证,完美~
二是起到监督的作用。先说一下天网里面我们的小胖嘉是事故科的民警,一般情况下重大事故他们才会出现,而且规定了必须是两人以上。但是更多的时候,民警现场处理违章啊、小事故啊,都是一个人的,所以执法记录仪的作用就是把整个执法过程全程录下来,以便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候备查。
三是起到保护的作用。为啥这点我要这么说呢,没办法现在的执法环境实在是……嗯,你们懂得,遇到一个半个不讲理的,上来对民警动手动脚的,咋办?执法记录仪就是证据啊,谁先动的手,几个人动的手,再配上验伤报告,派出所自会告诉动手的人需要看守所几日游的。
继续说说,剧情里的执法记录仪上传是咋回事。
这个小玩意它是有内存的,也是要充电的,一般情况下,会有专门的一台电脑负责下载,并将其里面的内容保存到移动硬盘里,并留存一定的时间。这个呢,就叫上传,就是把这些影像资料留起来,上级可以来检查,可以对有异议的案件进行调取。例如,咱们二讲时候的当事人对认定结果不服,要求复核时,上级就会要求调取当时的执法记录仪,核实案件的情况和民警在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责任划分错误的问题。
是不是一下子就明白为啥上级要求查看胖嘉师傅的执法记录仪了?
可能有人还会问,为啥一定是他师傅的,胖嘉也出现场了啊,看胖嘉的不就得了。
这点,我就不得不夸一下这个剧了,因为他师傅接电话时走出了事故现场啊,胖嘉的记录仪是记录不到的啊,就无法收录到他师傅说了啥啊……
就问你们,严不严谨吧!!!!!
不知道真正在事故科或者事故处、法制处工作的兄弟姐妹们会不会有别的看法,反正我这个非专业人士觉得细节处理的还是很优秀的哦。
继续说,胖嘉的师傅没有上传记录仪,会有什么问题呢?
我上面说了,这个小玩意儿是有内存限制的,这么多的案件,记录仪存满了,之后的东西是存不进去的啊。
如果只是记录仪没有上传,单位内部的批评肯定是跑不了了。
如果是记录仪没有开启,没有记录,额,估计得有处罚了。
如果不幸,记录仪没有开启,案件真的处理不公或者执法出现错误,视情况吧,有可能法制处给处罚决定,还有可能纪委督查会介入。(这个我真的没具体研究过了)
如果是上传过程中,或者留存中被别人删除了呢?第一这是有专人下载的,第二硬盘是有专人存储的,那就一步一步的查吧。
最后,再说点和记录仪有关的别的知识吧,如果在法庭上,当事人要求申请公开执法记录仪内容可以吗?这么说吧,执法记录仪不是法定程序,规定中是没有要求需要向特定对象公开的哦。
本人是个懒人,直接搬了我的微博,还直接一口气都搬过来了,之后还会再写(当然,我是努力争取多写一些),微博就是天才大美女就是我,欢迎指点。
前言
《天网行动》已经看完了首更的八集,真的让人眼前一亮,这部拍摄于八年的老剧剧情完全不拖沓、不注水,主要讲述了平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日常工作、生活。在众多动不动剧情注水、职场剧不说职场专攻恋爱的所谓职场剧的衬托下,本剧居然意外的超出了我最初的预期。
对于剧的定位,应该说是类刑侦剧,说是类刑侦剧,是因为本剧中的案情虽然有一部分涉及了交通肇事罪,但大部分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是普通交通事故。我更愿意将它称作普法职场剧。
由于本人不是影视行业相关人士,说起演技、拍摄、调度什么的完全是个纯外行,但是我是学法的,虽然不从事交警业务相关,也不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律师或者法官,但相信还是留下了一点点当初学习时的底子,也希望将本剧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
相关问题的发言均是自己的看法而已,不对的请随时指出,我会第一时间改正。
序
在拿正式剧中案也来探讨之前,有几个问题是剧中通用的,下面先和大家聊聊下面几个通行问题:
1、剧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是指什么(这部分理论性强且枯燥,不喜欢的请跳过)。在剧中我们多次听到“相关法律”,这里的“法律”其实是个泛指,先说一下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构成。
首先顶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宪法是对最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所以一般剧里包括现实中的警察也不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怎么怎么样”;
第二层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名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剧中就是多次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可能会说成道交法),这其实是交通案件实质意义上具体操作的法律;
第三层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因为法律规定虽然相比宪法已经有了可操作性,但也还是难免片面或者说不够细致,因此在现实操作中衍生出了一些更细致的规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针对行政行为过程单独出台的相关规定,剧中就是反复出现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细化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后可能简称条例);
再下面就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是各级政府(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出台的地方适用的规定;最下一层还有市及以下行政机构出台的行政规定,因为行政法规具有一部分局限性,更多的是在本辖区适用,估计剧中也不会体现,就不多说了。
所以可以看出,我们一般口头上说的“遵守法律”其实指代了很多,一般指的是最广义的法,严格上我们说的遵守法律其实应该说成“遵守宪法、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
以上太理论,不喜请跳过。
2、交警队的职责。因为在弹幕里看到有人问交警队还能查案吗?所以引申出了这个问题。我们简称的交警队以北京市昌平区为例全称应该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支队,所以人家是警察好吧!微博上青岛交警的回复就是这个意思,交警也是警察好吧!好了,下面就出现了几个小问题。
(1)交警队可以处理刑事案子吗?正常情况下,刑事案子都是由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办理,但是交通肇事罪例外,交通肇事罪是由交警部门直接侦查的,一旦发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交警队需将相关证据等材料上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立案侦查,最终如果认为确实构成刑事犯罪,由交警队结案,报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后定罪。所以人家处理交通肇事罪案子是可以的哈。
(2)交警队一般都管什么。一般交警队以下职能:最大一块是交通执法,主要包括交通安全管理,比如上路指挥等;还有就是违法违章处理,事故处理也是归于这块;车辆管理,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车管所,主管车辆登记、管理等。所以,人家管的真的挺多的。
(3)交警队有人闹事还要打110?因为公安局内部也是各司其职的,交警队主管上面已经说了,我们接触最多的是派出所治安民警,以派出所治安警为主导,主管治安,剧中出现的大闹交警队其实是属于治安案件,是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需要由治安民警处理,交警不能直接处理。所以打110是对的。
这里又引申出一个问题,交警和治安民警怎么区分,记得赵科长他们去刘晓家里吗?有两种警察,赵科长他们交警是白帽子,还有两个蓝色帽子的警官,应该是当地派出所的治安民警。看帽子区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一)
陈晓铃、刘晓案法律问题分析
一、事故经过
陈晓铃驾驶平C39723牌照小型面包车,因丈夫何强喂其喝水时将水洒至腿上,造成陈晓铃分心,车辆偏向左。同时,前方XX驾驶(报歉,大车司机叫啥没看到,知道的情告诉我)平C26041牌照自卸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因超载引至车辆爆胎。爆胎后车胎被爆炸气流砸向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车挡风玻璃, 陈晓铃受惊紧张,何强从副驾驶室帮助打方向盘,致车从左侧车道越过双实线行驶到了对向车道逆行。与此同时,对向车道上,刘晓驾驶悬挂假牌照且大灯损坏的平G20357号江铃小客车自南向北行驶,遇逆行陈晓铃驾驶的面包车未减速的情况下向左打方向盘,陈晓铃因陈晓驾驶的车没有大灯,到此时才看清对方车辆,但为时已晚,其看到刘晓向左打轮直冲自己而来,就向右紧急打轮,车辆失控,撞向道路右侧并侧翻出车道,造成何强、陈晓铃死亡,其子何小帅重任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责任试分析(本人不专业,自己的想法哈)
1、自卸大货车超载引至车辆爆胎,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也是主要原因,对此驾驶人XX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陈晓铃在驾驶过程中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且喝水分心,遇前车爆胎不只逆行入对向车道,且在躲避陈晓车辆时错将油门当成刹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处置不当,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刘晓驾驶大灯损坏的不符合安全行驶的机动车上 路,并悬挂假牌子行驶,遇对向车辆逆行时不只不减速,还向左打轮冲向陈晓铃车辆,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三、责任比例。
对于具体责任分析,考虑到法官对于责任认定不只基于案件证据引向出的事实,还存在一部分自由裁量权,这就会导致每个法官处理都可能存在轻微偏差,可能造成比例认定方面的差距。法官都如此,何况我不专业的分析,所以只是我的个人想法,我觉得三方责任应为大车70%,刘晓20%,陈晓铃10%。
以上均为个人意见哈!有不同意见请指出,尤其是第三部分我认为的责任比例,已经有不同意见出来了。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行车一定要离大货车远点(划重点);开车不能分心,打电话喝水喂食什么的都不行、遇事不能过于紧张,紧张之下把油门当刹车就完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二)
孙仲先和葛丽案
一、案情简介
三年前,刘晓通过中间人孙仲先从梁远处承包工程,赚了650万,当时三方约定,刘晓得300万、梁远得300万,中间人孙仲先得50万。钱是由孙仲先的小三葛丽从发包商处领出的,钱领出来后,葛丽首先以青春损失费的名义扣下了200万,剩下的给了孙仲先300万,梁远150万,没有给刘晓一分钱。刘晓不干,找到了孙仲先和梁远要求给钱,期间将二人约出,又与他们飚车、别车,致使孙仲先与梁远的车出事故,孙仲先与梁远死亡。葛丽害怕,辞职、换了手机号躲了。
两年后,刘晓找到了葛丽,开始跟踪葛丽并与葛丽协商后续处理。
现在,事发前,葛丽最后同意给刘晓50万,其实也是缓兵之计,刘晓拿到钱后尾随葛丽至天水路,用车撞到了葛丽的比亚迪,致葛丽撞树重伤。
二、案件分析
1、三年前,孙仲先、梁远、刘晓三方协议中,显然没有葛丽的事儿,葛丽占有工程款中的200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葛丽说的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属于无理取闹。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2、刘晓与孙仲先飚车致孙仲先、梁远死亡。如果刘晓所说属实,他当时只是想吓吓孙仲先的话,那么他就是间接故意杀人,所谓间接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孙仲先死亡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应该成立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
3、葛丽案。刘晓对葛丽是明知可能造成葛丽死亡的情况下撞向葛丽,这种情况交通肇事只是杀人的方法,车辆只是作案工具,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
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
这个案子中除了刘晓杀人案,还涉及到了车辆买卖后没有过户发生事故如何处理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买卖车辆后不办理过户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如果确实能够查清买主身份,可以由买主承担责任,如果查不清买主,那不好意思,还是得由卖主承担责任。
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车一定要过户。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三)
林剑雨、田鸣案
这个案子案情其实非常简单,就是田鸣驾驶广本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超速撞上由西向东林剑雨超速驾驶的金杯面包车,造成田鸣车乘车人其妻子死亡,两车不同程序损坏的交通事故。
这个案子虽然简单,但是剧中却出现了很多法律问题,咱们一个个说。
1、本案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在剧中体现的很清楚,发生事故的交叉路口没有指示灯,两车均为直行,田鸣由南向北行驶,林剑雨由西向东行驶,可以看出,从林剑雨的视角看,田鸣的车在他的右侧,在通过没有指示灯的交叉路口时,同样直行的两辆车,林剑雨要让右侧田鸣的车先行,但林剑雨认为自己是直行,就没让,造成了田鸣的车辆撞向自己的车后方,造成事故,林剑雨确实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2、为什么林剑雨一方如此纠结应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问题。这主要是涉及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交通肇事罪构成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二种是致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第三种情况如果存在酒后、吸毒、无证、明知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明知无牌或已报废、严重超载、逃逸情形,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如果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是林剑雨致一人死亡,如果他是主要责任或全责,他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他是同等、次责、无责,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能不能推翻主林剑雨的主要责任认定,是林剑雨要不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所以他们家才急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如果不服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要如何做。如果不服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应该在收到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他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复核如果认为责任认定不合法,会重新做出或者责令原单位重做。
法律依据:公安部令第14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4、王优美被拘留的原因。王优美大闹交警队,抓伤了老尹,其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另一方面抓伤老尹,侵犯了老尹的身体权,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以对其行政拘留七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与一般说的监外执行是不是一回事?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子中,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放出来不至于影响案件办理且不至于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方式。严格来说,取保候审不是说事就没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只是在判刑之前可以不用被拘留在看守所,可以回家而已,还是要随传随到的。如果出现逃跑或出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金不退,保证人要承担责任。
而监外执行是被告人已经被判刑,但出现如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情形下,允许不在监狱内服刑的情况。这和取保候审完全不是一回事。
林剑雨的案子告诉我们:一定要学交规啊(划重点);还有,一定要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案件流程有一定了解,本案里林剑雨就没有在三日内申请复核,没有申请复核的话,责任认定就定型啦!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四) 陈多多案,这个案子……我需要冷静冷静……对不起,理性分析前允许我先说句脏话——靠,你们都去死吧,但凡有一个人把多多送到医院,哪怕送到医院门口你再逃逸,多多可能都不会死…… 对不起,说了脏话! 下面开始分析,多多九岁,造成他死亡的有四次撞击,事故发生前,多多的妈妈李丽芸得知多多考试不及格后,打电话给多多的爸爸陈春江,陈春江在电话里就说要回家揍多多,多多听到了,就在离家不远处的白山东路口出走了。 走出不远,多多横过马路时受到了第一次,撞击,焦云龙在多多横过马路时将多多撞伤,多多膝盖受伤、额头受伤,焦云龙把多多送到了社区医院,医生建议将孩子送到儿童医院拍片,焦云龙把多多送至儿童医院后听到医生说需要缝针,可能得花1000多块钱,他怕花钱,就把多多开车带到了贺南桥东路的公交车站,让多多自己拦车回家。当时末班车已过。 第二次撞击。多多在贺南桥东路逗留,遇到送外卖的XX(没听到叫什么),XX驾驶电动车将上前拦车的多多撞伤,XX直接逃逸。 第三次撞击。多多被电动车撞伤后受伤严重,在贺南桥东路徘徊,被朱耀威驾驶斯巴鲁越野车撞伤,朱耀威逃逸。 第四次撞击。焦大林酒后驾车将多多第四次撞伤,发现孩子受伤后,将孩子送到医院,但多多在送医途中死亡。 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肇事逃逸的后果。一般来讲,肇事逃逸如果没有造成人员死亡,那么后果主要就是直接判定逃逸者全责,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 如果肇事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就如同本案,那么没有逃逸的情况下,可能判三年以下或三至七年,逃逸致人死亡的,直接判七年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四个人前后撞击了多多,应该如何承担。首先,前三次撞击的三人焦云龙、XX、朱耀威,肇事逃逸,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三人肇事逃逸致多多死亡,刑期会在七年以上。第四个撞击的崔大林,没有逃逸行为,但有酒驾行为,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多多死亡,也会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刑期不会太高,应该在三年以下。 四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四人不是共同犯罪,我们必须明白,共同犯罪只针对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即使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看似非常恶劣,但也改变不了性质,本质上交通肇事就是过失犯罪,所以四人不成立共同犯罪。但不可否认,四人的行为共同作用,最终造成了多多死亡,但对于共同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一直有争议,考虑到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量刑会高,为了严惩犯罪,还是希望可以达成共识,认为共同过失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五)
李依依案、徐来福案、杨大伟案
这三个案子主要是破案过程比较曲折,但是案情本身并不是太过复杂,所以这一期一起说啦!主要这几集有几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
1、赵科长在答复王优美时为什么两次三番提到林剑雨出事时路口东侧的村路?王剑雨事故出具责任认定后,王优美一度因为律师坚持的丁字路口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从而执意上访,要求更改责任认定,这里开始时赵科长也被律师绕进去了,所以才会提到出事的路口东侧有一条投入使用不久的村路,且该村路被重新铺设并入了路网,所以出事路口不是丁字路口,就是十字路口。当然,后面交警队反应过来了,不管是丁字路口还是十字路口,都属于交叉路口,适用条例第五十二条都没有问题。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赵科长为什么会强调村路?
其实这里主要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哪里发生的机动车事故才被列为交通事故,才归交警队管?我们所称的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道路”上的才属于道交法管理的部分,才属于交通事故。而“道路”主要指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城市道路(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等)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所以,不是所有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都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以上所说范围内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警队管辖范围,例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以上可能说的比较抽像,举个极端点的例子,比如一个大型厂区,你可以想像富士康,厂区设有门卫,进入厂区需要安检登记的那种大型厂区,厂区内可能工作生活着几千人,厂区面积超大,内设很多条路。但由于厂区是私人场所,不允许外部车辆任意通行,那么,厂内的路就不属于“道路”,现在假设一种极端情况,厂区内有一队车队从厂区驶出,结果在出厂门口时发生了两起追尾事故,前面的两辆追尾车已经驶出了大门,后面另一起追尾事故的车还在门内,问?交警管的范围?答:交警就管厂门外的两辆车,厂门内的车不管。
听明白了吗?赵科长为什么几次强调那条重新铺设的村路,因为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没有重新铺设那条村路,那条村路就应该属于“乡间小路”,不属于“道路”,不那么林剑雨出事的路口就不是十字路口,而是丁字路口。那条村路上发生的事故就不是交通事故,而只能按一般侵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信访问题,赵科长为什么反复强调甚至和刘晨一起坚持把信访答复意见书交给王优美,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信访答复吗?不是,赵科长坚持将信访答复意见书交到王优美手上,不是为了让王优美认可答复意见,信访答复意见书是允许留置送达的,留置送达也就是国家机关将文书送达给对方后,对方拒绝签字,国家机关可以直接将文书留在对方所在地方,送达人签字确认后就视为向对方送达完毕。所以交警队已将王优美传到交警队,当着她的面将答复意见书给了王优美,不管王优美拿不拿走,答复意见书都视为已经送达给了她。那么,为什么赵科长坚持直接给王优美?这里赵科长主要还是为了王优美考虑,因为我国的信访制度是层级信访制度,要求按层级逐层上访,越级上访的不予受理。所以王优美逞一时之气不拿答复意见书,其实是断送了自己向上一级信访机构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赵科长这里做的大气,不仅对王优美的上访重视,还不希望王优美真的失去其他表达自己意愿的途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2014年4月,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引导依法逐级走访。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6种情况包括: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3、杨大伟案中方平替方亮顶罪,是包庇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包庇罪,方平的行为情有可原,但于法不容,最终很可能弟弟没保住,还把自己搭了进去。但考虑到最终交警队还是查明了案情,方平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估计最后会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
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4、权力、权利的区别。这里我还是忍不住说了出来,本剧对于案情的设置、处理其实都非常真实且专业,看的出编剧肯定向专业人士咨询过,从剧后面一长串对北京市交警队XX支队的感谢看,肯定得到了专业人士的帮助。但我还是在字幕里看出了一点错漏,我本不想指出来,因为本剧已经是非常难得的良心剧了,但是因为这个错漏真的不只本剧出现,还在电视、电影里大量出现,甚至于记实新闻类报道的字幕也会出现这个错漏,这就实在是让我一个学法律的屡屡出戏,所以还是忍不住借这个机会提一下。没错,我要说的就是“权力”与“权利”,我发现的字幕错漏是出现在第七集,赵科长对王优美说“阿姨,您告不告是您的权力……”“我要听陈教授,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力……”这两处字幕都是“权力”,正确的应该是“权利”。
权力与权利同音不同字,但意义完全不同,要说起来可能会说复杂,简单说一下吧,“权力”侧重点在“力”一般出现的场合都是在说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有自上而下的意味,比如说公权力、国家机关有XX的权力等。但“权利”侧重点在“利”,权利是个法律概念,不具有自上而下的强制力,一般说起公民具有XX权利,用的词都是“权利”。
可能是我有点吹毛求疵了,只是在电视是看了太多太多的混用,实在没忍住。
好啦,首更八集都说完了,这真是一部难得的好剧,具有非常好的普法意义,无比期待下周更新,我一刷没看明白,二刷就顾着整理法律问题了,我还是三刷去了,三刷再好好看看细节吧!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六)
范超危险驾驶案、丁继平肇事逃逸案
在分析这两个案例之前,有个问题我前几次更新时都忘记说了,在弹幕里经常会看到有人说“这还不是故意的?”,EMM……这个问题,其实交通肇事罪还真不是故意的,刑法学意义上的故意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明知而为之”,与之相对应的是过失,过失指两种心理状态,分别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毕竟没有一个人在开车前(我说正常开车啊,不是把车辆作为犯罪工具进行的比如故意杀人什么的)会报着明知会撞死人的心态出去,而基本都是出于要么“疏忽大意”,要么“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所以,正常的交通肇事罪,无论结果多严重,是不是造成多人死亡,都是过失犯罪。
好了,开始今天的案情。
范超危险驾驶行为。
一、基本案情
案情比较简单,范超是个网瘾少年,沉迷于网络游戏,尤其是赛车游戏,他此前在网络上结识一个叫冰冰的网友,冰冰与范超商议后通过在现实生活中重现“超霸车神”游戏情节,将视频放上网,从而增加知名度,进而卖游戏牟利。当然,这个主导是冰冰,范超负责现实生活中的赛车。
二、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几个问题。
1、自首的成立。在这个案子里,范超的姐姐一直在引导范超自首,我们假设,如果范超听了姐姐的话,能不能成立自首。答案是可以。所谓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其中,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的,虽然不全然是自己的意志,有部分是受亲朋的强力压制,但从结果上看,其毕竟有主动投案的心理,结果上也是自动到案,所以可以按自首算。而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范超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最终只是强制戒除网瘾了事?范超的行为是典型的飚车行为,情形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的形成是始于2010年,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有,有政协委员提议,由于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等危险驾车行为的发生,所以作出提案,建议增设"危险驾驶罪"。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后面,增设一条危险驾驶罪,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案范超的行为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之所以剧中没有如此体现,我想主要问题应该出自时间上,《天网行动》于2012年2月开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从剧中体现的剧情看,这部剧明显不是那种开拍前剧本还不成熟,开拍后随拍随改的那种粗制滥造的剧本,而是明显经过长时间打磨的剧本,那么我怀疑(划重点啊,我怀疑),写这段剧情时,修正案八还没开始施行,所以没有写在剧情里。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危险驾驶罪施行前,飚车行为顶多行政拘留15日,所以才会出现范超没定罪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丁继平肇事逃逸案
一、基本案情
丁红梅父母双亡,被叔叔养大,叔叔有一子,即丁继平,后丁继平与付文菲结婚,丁红梅为此亲自选送了装修用大理石,但没想到大理石辐射超标,造成丁继平的儿子患白血病,故丁红梅的丈夫邱世昌向法院起诉,要求大理石厂赔偿丁继平儿子的医疗费、骨骼移植费用、做试管婴儿的费用等。由于该案法官要求丁继平出庭,丁继平在开庭前几天回到平原,在开车去法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丁继平肇事逃逸。为了掩盖罪行,邱世昌谎称车辆丢失,后被发现。
二、几个问题
1、交通肇事逃逸后果,这个我在前面有说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直接全责任。商业三者险拒赔。(对于保险问题在后面的案子里会详细说明)
2、邱世昌为什么要在丁继平出事后向法院请假?不请假有什么后果?首先先说明,我认为,从剧里法院要求原告邱世昌与丁继平一起出庭及原告邱世昌起诉大理石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丁继平儿子医疗费等的请求看,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不是这个案子的证人,而可能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所谓民事案子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也就说,邱世昌如果官司打赢了,受益的应该是丁继平,所以我倾向于认为丁继平应该是这个案子的第三人,而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然,如果丁继平是这个案子的证人,如果他不按时出庭,是不会影响案子正常审理的,法院完全可以正常审理,这相当于邱世平将说不清楚案情,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很可能败诉。
但如果丁继平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就严重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原告不按时到庭,会按撤诉处理的。也就是丁继平不来,就视为他撤回起诉,不再对他的请求进行后续审理,法院将直接结案。所以,邱世昌才会替丁继昌向法院请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七)
王文林故意杀人案、李劲肇事逃逸、孙泽敲诈勒索案
王文林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张小明因欠饭馆老板王文山的钱,将自己的银色福田小货车质押给了王文山,王文山收到车后,将车租给了徐刚,事发一个月前,徐刚因父亲住院手术,回老家照顾父亲,故将货车交还给了王文山。恰逢王文山的本家兄弟也是拜把子兄弟王文林来投靠王文山,王文山就将货车交给了王文林从事运输。事发当天,王文林驾驶该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将在斑马线上横过马路的徐斌撞倒,致徐斌重伤。王文林当即将徐斌放上车,拉到医院门前后,发现徐斌没气了(此时未死亡),就将徐斌拉至邻区路边草丛遗弃,后徐斌死亡。
二、相关问题
1、王文林的罪名。王文林交通肇事罪不用多说,但最终王文林却是应该定罪为故意杀人罪。这就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王文林肇事后的行为性质。截止王文林将徐斌送到医院门口为止,王文林的行为还在交通肇事的范围内,如果王文林将徐斌送入医院,徐斌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他也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刑期应该会在三年以下。但王文林选择了将徐斌拉到偏僻的地方遗弃,他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徐斌未能第一时间接受治疗,他的行为从离开医院起,性质就发生了转变,心理状态就从过失肇事转化成了王文林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徐斌死亡,而故意为之,其行为转为了故意杀人。最终徐斌死亡,王文林应该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刑期应该在十年以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张小明欠王文山的钱,将货车交给王文山作为还款的担保,其行为应该是什么。剧中张小明说自己因为欠王文山的钱,将车抵押给了王文山。这种说法其实不准确,准确的应该是质押给了王文山。抵押和质押都是担保的形式。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可以看出,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质押会转移占有,也就是说抵押不需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质押要把担保物给债权人。所以本案应该准确地说是质押。张小明看来是不太懂法,呵呵!
3、王文林面对在人行横道上行驶的徐斌,应如何做?
划重点啊,重点来了,应该是停车让行。不是减速让行。这个是现实生活中很多司机知道要礼让斑马线,但是不知道不只是要减速,让行人先行,而且应该的做法是停车让行,也就是说只要是机动车没有停车,撞上了斑马线上的行人,就是机动车的责任,所以不要说什么斑马线的的行人横过马路时不看车啦!行人没有看车的义务,反而是车有停车让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李劲交通肇事逃逸案、孙泽敲诈勒索案
一、案情简介
这个案子比较简单,半年前,李劲驾驶车辆行驶至广裕路时,将骑自行车横穿的孟凡贵撞倒,孟凡贵身手敏捷,跳到了人行道上,未受伤。但李劲不知孟凡贵未受伤,以为自己撞伤了人,故逃逸。此交通事故被孙泽看到,孙泽最初以封口费的名义向李劲索要3000.00元,后又以借款名义向李劲索要了三次,分别是5000.00元、2300.00元、20000.00元。最后一次被抓获。孙泽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李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因为其逃逸,直接认定为全责。但因为孟凡贵没有受伤,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三、听证问题。剧中齐晨向李劲说明责任认定时,询问李劲要不要求听证,听证是什么程序。交警队责任认定听证程序一般是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前,当事人提出要求进行听证,交警部门会依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取双方对事故责任的意见,允许当事人围绕事故原因力说明或辩论。这也是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一环。
四、赵一阳说的为什么不报999,当时弹幕里有人提出不是120吗?999其实是与120并用的急救电话,是红十字会的急救电话,以北京为例,北京红十字会是于2001年9月19日启用了999急救电话,遇紧急情况也是可以打999的哈。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八)
李德顺案
一、案情简介
先说明一下,李德顺最终是如何死的我有点没看明白,只能是猜测的,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一下哈。
李德顺驾驶大货车行驶至高速绿茵路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声音有异常,于是下了高速将车停入一个配货场,李德顺下车检查。他先是钻到了车底部查看,自认排除故障后,起身按到了车某处(应该不是车驾驶室内的启动钮,具体按到哪里不知道,希望大神可以给我解答),车辆突然启动,当时车应该是停在了一处小斜坡上,手刹没拉好,造成溜车,李德顺被卷入车底,被碾压致死。当时车上的车主彭春来为了骗取保险金,骗冯大川是他将两条电线缠在了一起导致车车辆突然启动,是冯大川害死了李德顺,从而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
二、相关问题
1、彭春来为什么会谎称是冯大川造成了李德顺死亡,这和李德顺自己造成事故有什么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保险是否理赔。我们一般说的保险都是指两种险,一种是交强险,一种是商业三者险,两种车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只赔偿司机与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这里的第三者不仅指代人,也包括第三者车辆。司机本人因使用车辆造成损害的,是不赔的。所以彭春来需要伪造一个所谓的“司机”来造成“第三者”李德顺死亡,才能获得保险。这就是区别。
2、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都是第三者责任险,二者有什么区别。说是区别,因为说起来过于复杂,我尽量说的简单一些。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上路车辆必须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的限额是固定的,分三类,分别是医疗费项下最高赔付100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最高赔付110000.00元、车辆损失最高赔付2000.00元。其中医疗费项下一般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项下一般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超出限额部分不再赔付。
由于交强险限额还过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容易造成不够赔的情况,尤其是大车,出现恶性事故的风险大,所以往往会选择再上一份额外的三者险,区分于强制三者险,往往被称为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就不等了,我们有时听到别人说我的车上的保险多,上了100万保险,说的多半就是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顺序也是首先由在交强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险赔付。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有一个巨大的区别,就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交强险在赔付是不管司机的责任大小,都是全额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的。举个例子,某司机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但受伤的承担的责任大,是主要责任,撞人的司机反而是次要责任。这种情况下,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于伤者的全部损失是100%赔偿的,如果伤者全部损失是医疗费项下总额没有超过10000.00元,其他损失包括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超过110000.00元,全部损失都没有超过交强险范围,那么是不管伤者负担主责的,由交强险100%赔偿。如果伤者的损失再大点,比如医疗费项下花了20000.00元,因为交强险限额就是1万,所以只赔1万,剩下的医疗费转由商业三者险赔付,商业三者险是按责任比例赔付的,一般情况下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下的10000.00元保险公司只赔10000.00元*30%=3000.00元。
还有一个问题,多啰嗦一点哈,起诉的主体。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下来后,经过交警部门的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建议应将司机、车主、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商业三者承保保险公司同时起诉上,以便一次性解决。
3、赵一阳说有诈保是什么性质?诈保属于金融诈骗的一种,目的是获得保险金,情节严重、数额超出一定限额的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4、未遂是什么意思,除了未遂还有什么?未遂顾名思义,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具体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未遂其实是犯罪行为停止的行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是在什么阶段被抓获或者行为结束的,根据不同阶段分为犯罪既遂,即犯罪行为完成、犯罪目的达到;犯罪未遂,犯罪行为因为犯罪分子也不想的原因而被迫提前结束,没有完成、目的没有达到;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就是一般说的犯罪过程中间幡然醒悟、放下屠刀什么的,因为这种情况是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的,所以是从轻情节;犯罪预备,也就是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因为其他原因犯罪行为还没开始就结束了,严格上也是构成犯罪的。
好啦,二更的八集也说完啦,下面的由于案情没结束,下周再说啦,下周见!
《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九)
终于加完班了,这周加班加到我快崩溃了,第一时间来更新啦!
由于这八集的案情都没有那么复杂,还有很多点之前都提到了,不重复,下面就和大家聊聊几个我发现的小问题吧:
一、林剑雨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一年,我看很多弹幕说是觉得一条人命,就判一年?这个问题其实还是我之前说的,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在量刑时,两个方面是重点考虑的,主观恶性大小及社会危害性大小。其中主观恶性大小是量刑非常重要的一点,举个例子,同样是伤害造成一人死亡,一个是过失,不是有意的,比如将车停在了坡上,没拉手刹,溜车了将人碾压致死;另外一个,处心积虑的想致人于死地,之前很久就开始想尽办法如何杀死他,最终还是如愿以偿,将人杀死。同样是致人死亡,第一个就是过失,明显主观恶性比较小,第二个就是故意,主观恶性大,很显然,最终的刑期上,第二个故意杀人的,会被判处更长时间的刑期。说回林剑雨案,林剑雨是交通肇事罪,没有逃逸、酒后、超载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违法行为,本身刑期就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林剑雨不是全责,而是主责,在逮捕之前没有潜逃、串供等行为,看样子交待事情也比较顺畅,没有拒不交待的情节,所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还是挺合适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秦快在给林剑雨辩护时,为什么反复提及尹志强没有执法记录的情况,并明示法官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有什么意义?这主要涉及到刑事证据合法性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林剑雨案时,交警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秦快反复提及交警队在办案时没有执法记录,在办案程序上有瑕疵,并且明示法官,办案人之一尹志强可能存在办人情案的嫌疑,就是希望法官可以认定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不合法,从而达到推翻林剑雨主要责任的目的。毕竟只要林剑雨不负主要责任,而是改成了同等责任甚至次要责任,就会不存在刑事处罚的问题,责任认定是关键。
当然,最后法官没有采纳秦快的意见,毕竟执法记录找回来了,又是在检查官的监督下进行的复原,可以说明程序没有问题,且执法记录上看,不能确认尹志强存在办人情案的情况,所以法官直接进行了判决。但是这里还是提出了这个问题的,就是刑事证据的形成必须合法,这也就要求现实中的执法者,必须时刻崩紧严格按程序办案的弦才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杨庆春使用套牌车会受到什么处罚。有两项处罚,因为车牌是国家机关出具的车辆登记情况的证明,属于广义上的法律文件,伪造车牌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其套牌行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另外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使用伪造车牌的,也有行政拘留十五日的相关规定,所以首先,行政拘留十五日跑不了。还有一项,依据还是第九十六条规定,杨庆春还会面临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此外,赵一阳也说了,还有扣留车辆、记六分。反正杨庆春是赔惨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石磊交通肇事致潘冬冬死亡案。这个案件主要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问题。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从监控上看,石磊在倒车时,潘冬冬因为划了石磊的车,怕被抓到,就猫腰躲到了车后,潘冬冬是个孩子,又刻意猫腰,正处在了车的盲区,造成了石磊倒车时没有看到潘冬冬,第一次碾压后,潘冬冬倒的位置就是车正后方,石磊回看时正好在车后轮处有石头,石磊自然地以为压到的是石头,又没有看到倒地的潘冬冬,结果造成了第二次伤害。整个过程中,潘冬冬都位于车的盲区,石磊没有看到潘冬冬,所以不存在看到后故意杀死潘冬冬的主观,只能是过失,石磊最大的问题在于启动车辆之前没有观察车辆周围情况,这点在驾校学习时教练都教过,上车前要在车辆四周巡视一圈,为的就是排除视觉死角的障碍物或人。当然,现在车倒车影像等技术的应用使得很多人没有了这个习惯,但是还是会存在死角,比如车底等处,这个习惯还是要有的。
再有就是:熊孩子一定得教育,必须教会孩子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不然会出大事。石磊有一句话说的对,孩子不懂事,当妈的也不懂事吗?
五、张德平案。张德平是八年前逃走的在逃犯,这次也是因为老尹的坚持落网,这里有人会问,真的有人可以把罪责逃没了吗?答案是极端情况可以。
不知道有没有小伙伴看过《名侦探柯南——二十年的杀意,佛尼号连续杀人事件》当时船上有个警察鲛崎一直追查叶才三,因为时效马上就过,一旦时效过了,没有抓到叶才三的话,就再也不能抓他?
讲真,好些年没看到这么像样的片子了。不注水,原音,无滤镜,没有面具式化妆,女演员们都能分清谁是谁;男的都不娘;没有没完没了的爱情戏,真正地在破案;无须1.5倍速度看片,更不能拖,一拖你就不知道你在看啥了,因为剧情已经飞速进展了。
没有什么脑洞大开,全剧非常写实,现实却又正能量,不是那些充满了负能量的(婆媳,出轨,宅斗)所谓的现实主义题材的片子。
演员们也演得很接地气,就是身边的交警片儿警的样子。不能徒手撕鬼子,却能还民众一个真相。
我们国家需要多一些这样的剧。
因为好奇朱一龙20出头的时候是什么样子,所以去看了天网行动。没想到这部戏居然很不错。虽然缺点不少,但是优点也很明显,一不留神就看了四集。写个观后感吧
【优点】
1.题材新颖,教育性强
看过不少中外刑侦剧,但这是我第一次看到专门讲交警办案的电视剧。里面有不少交通法规的普及和交通相关案件的审理,上诉,信访,等程序的介绍。老实说刑事案件离一般人的距离比较远,但交通相关的案子和普通人真的是息息相关。 “据公安部统计,2018年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3172万辆,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27亿辆,其中汽车2.4亿辆,小型载客汽车首次突破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突破4亿人,达4.09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3.69亿人。” 2亿辆私家车说明至少有6亿人的家庭有车。中国的机动车驾驶人里面新司机的比例实在是太高。交通安全,交通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刻不容缓。
看了这部戏之后,不少原先比较抽象的交通法规在脑海里有了深刻的印象。这是一个很有教育意义的题材,不知道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能不能把该戏的宣传重视起来,让更多的观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看到这部戏,帮助做好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宣传工作,寓教于乐比枯燥乏味的照本宣科更加容易让人接受。
2.节奏紧凑
我刷剧的时候一般是一边上网,一边看剧的,大部分时候两倍速看剧也不耽误理解剧情。还干过一边写剧评一边看电视,中间抽空吃个水果什么的也不耽误事。但这部戏的节奏实在太快,一不留神就不知道发生什么了,还得拉回去重看。
不知道为什么7年前的一部低成本小制作电视剧能够做成这样,但现在的电视剧却注水严重到让人无法忍受的地步。这事就没人管吗?
3.演员演技在线
除了少数群众演员(第一集里面的那个叫小帅的小孩和另一个给表哥顶包的男的)之外,大部分演员的演技都在线。目前为止演员印象如下
1)男二尹志强。平原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工作人员,特种兵出身,为人正直,办事公道,历经沧桑所以有点油滑。演员谭峰,身高1米77,1988年至1992年就读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所以大概1970年左右出生。该演员演技娴熟,生动自然,没有任何表演痕迹,是我看到的最真实,最贴近生活的底层警察的形象。(BTW演员谭峰的微博粉丝居然不到1000人,这样的好演员没什么没人关注我不太理解)
2)男主赵一阳,平原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科长,为人正直干练,业务能力强。但感觉角色性格有点偏柔,还有些热血青年的样子,稍显不够老辣。演员叫霍政谚,1982年出生,身高1米82,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很帅,标准的浓眉大眼的中式正统帅哥的样子。演技在线。
3)女一号齐晨,平原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强,为人精明干练但不失温柔体贴。演员叫朱研。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毕业,身高1米74,长相清秀,气质高贵典雅,很像一个大青衣的样子,不知道为什么不出名。目前为止表演比较收敛,不知道后面有没有感情爆发的戏份。
4)男三号庞嘉,平原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科员?热血小青年一个,正义感强,还在学习阶段,但是已经可以处理一些事故。演员朱一龙。身高1米80,1988年出生,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表演系。朱一龙出演这部戏的时候24岁,男三,台词镜头比较少,但演技不拖后腿,有些小动作挺招人喜欢。
5)女二号米粒。 平原市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最年轻的一个成员。目前还属于小跟班的角色,目前为止没什么大毛病,看看后续发展吧。演员董妮娜,身高1米70,1988年出生,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2007级表演专业,
其他配角也基本演技在线。
4.正统的职业剧范
1)这部戏看上去是群戏,突出了公安交管部门群体办案的风格。事故科全员认认真真干工作的的样子,出警的的时候带防护,用工具,采集证据一丝不苟,看着很专业。推理和逻辑看上去也没有大问题。没有硬拗男主的神勇,所有工作人员都目尽职尽责的工作,演员们绝大部分时间在干工作,而不是在谈恋爱的间隙干点工作。预告片里米粒和庞嘉的感情线还没有出现。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注水的感情线(前四集有一两句和办案无关的感情线情节,感觉赵一阳好像有点喜欢齐晨的样子,猜错了不要打我)
2)交警队的其他部门也都是配合工作,各尽其职。领导和同事们看上去也都正常。目前为止没有看到狗血的阴谋什么的。有点像普法教育纪录片而不是电视剧。看上去非常真实可信。
3)和一般电视剧不同,这部戏对一些戏剧性冲突性比较强的情节(如多多一案)没有太多渲染(多多的父母甚至没有出现),完全是一副白描的手法,留白比较多,看上去非常像普法宣传片。
4)看片头好像是师傅尹志强牺牲了,不知道是什么设定。希望编剧挺住,不要乱写一通。
5.服道化贴切
1)演员们的制服穿得好好的,医生白大褂的扣子扣得严严实实的,
2)女演员们淡妆,头发老老实实的在后面编好盘好,没有染发,中低跟黑皮鞋,没有恨天高,一个个看上去端庄大气,像个人民警察的样子。
3)交警队办公室里面的标语,宣传栏,办公用品等等非常接地气,没有那种看上去很假,很高大上得不像个真人住的地方的样子。
4)警察们在办公室里不离手的保温杯好评。
6.反应社会现实,角色人设饱满,三观很正。
1)尹师傅那样的好警察也有私心,对徒弟赵一阳有爱有关怀,为了徒弟的仕途发展出主意,也会因为徒弟对自己不理解而发脾气。尹师傅是个社会人,接电话的时候很老油条的样子,对交通事故涉案人时瞪眼睛,但做事公正。这个角色人设饱满,非常讨好
2)多多交通肇事逃逸一案中里面的涉案人员有找小蜜顶包的自私者,有一开始带多多去医院但中途将多多抛弃的,有送外卖装了多多之后逃逸的,也有最后一个醉酒驾车但将多多送到医院的。人性的自私和复杂被反应得淋漓尽致。
3)事故科的警察们在办理多多一案中体现出来的责任感,正义感,和人性关怀。 A)庞嘉看到公交站牌上最后一班车是晚上8:20时对第一个撞多多的肇事者发火时的情节 B)齐晨询问多多案子的第一个肇事者你有没有孩子的时候那种克制隐忍的悲痛让人看来感慨万千
4)王优美的胡搅蛮缠和她女儿的高一筹的胡搅蛮缠真实反应了当前社会不少中国人的自私和法盲,普法工作任重道远啊。
7.没有植入广告好评
【最搞笑情节】
交警居然也打110,笑死我了
【最痛苦情节】
第四集多多被多次撞的情节看得我难受极了,中间停了3,4次才勉强看完。打字的时候手都还在颤抖,哎。将来自己开车的时候一点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啊
【不理解情节】
他们要去抓刘晓的时候,为什么没有把案子送到刑警队,让刑警帮忙去抓?我印象中中国的交警是不配枪的,在没有武装的情况下去抓一个多次犯案的嫌犯是不是有点危险?
【缺点吐槽】
1.节奏太快,有时候感觉转场的过渡期有点太生硬,是不是因为从35集剪到30集的缘故?
2.有些台词稍显生硬,比如王优美说自己是工薪阶层,感觉一个法盲的下岗女工说这句话有点不太符合人设
3.大概是小制作的缘故吧,有些镜头如抢救镜头被重复使用
4.宣发约等于0
5.为什么事故科的英文翻译是“Accident Room”而不是“Accident Department/Unit”?让我好难受。
6.穿帮镜头,例如信访的那个台历居然是2008年11月的。
【第一印象】
原本想看看年轻的朱一龙,没想到粉上了一个半大老头尹志强。
——《天网行动》1、2集简评
不讳言的说,《天网行动》的确是因为朱一龙的爆红而被意外挖出来的。七年前没能播出的旧作,在等待着拢龙进山挖土的空档期,作为给粉丝们的安慰,似乎已是观众能给予的最大期待。
剧情围绕交通肇事事故的真相调查展开,以事故科年轻的新任科长、以及年龄性别性格背景各不相同的各位科员的工作为主线,以非V已出的一、二两集内容来看,也是惯例以一个一个案件为单元的节奏推进。倒是这剧完全十分接地气的基调,竟给了我一个大大的惊喜。
事故科的各位显然是胸中有正义有理想的,因此才在各种环境中不断追求事故的真相。但他们却不会把这些高大上的口号高高挂在旗杆上。赵科长人到现场还在打着私人电话,因为他临时放鸽子了好友的婚礼且逃了伴郎;虽然是师傅但依然是小科员的老尹天天捧个保温杯,会因为能借查案借口吃顿好的而欣喜;而第一天入职的可爱小姑娘也没有被脸谱化地塑造成到处闯祸的傻白甜,不论现场勘查还是视频分析,都时时透露出专注专业的职业素养。
而交通案件中牵扯的各位,也都有着各自生活的艰辛和无奈。夫妻会为了撒了茶叶而口角;孩子为了给父母开脱而本能的撒谎;弟弟会为了哥哥过世后留下的一点遗产而到处纠缠……没有谁天生就是大奸大恶,为了生活为了活得更好,谁都可能犯错误,只不过错得有大有小。可能反而是这样没有完美也没有极恶的平凡人物和生活才更有警示意义:一念小错也许终会酿出大祸。
我家有身为基层户籍警察的亲戚,也有在交警大队供职的发小小伙伴,我不知道他们如果看了这部剧会作何感想,但至少看完两集后我觉得剧中人都像生活中的身边人那么平凡而真实。没有都市剧的富豪、光鲜、矫揉造作,也没有刑侦剧的大佬、黑帮、故弄玄虚,整体风格朴素得简直匪夷所思,却意外的吸引人的接地气儿。
2月开始就期待天网行动的到来,第一因为这是朱老师七年前的剧,想看看当时的他,第二是这部剧的题材,交通警察,还没有涉猎过的地方,比较好奇,这是个什么样的剧情。
开播后一口气看了8集,朱老师戏份虽说不多,但特别灵动,所有主角演技都在线,师傅演的特别生活化,这才是生活化表演,就真的觉得他就是个基层民警,配角虽说各种口音,但是情绪表情台词都到位,就像身边存在的人,特别真实,更让人为剧情唏嘘。
整部剧的剧情不拖沓,节奏特别快,但是逻辑特别好,剧情无时不刻的在告诉你,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分析案情,了解真相,从中学习交通规则,在和上级的接触中,对于案件流程还是公民遇到相关事件该如何处理,如何寻找法律援助都有讲解,又不突兀,特别是其中有些剧情,对于正能量的宣传,真的觉得这是现在这个社会需要的,是电视剧该做的。
说说标题,为啥起这么个名字,开播前本以为是一个案子,中间穿插了每个人的感情故事,可没想到开始第一集直接就来了三个案件,没有注水,没有多余的感情渲染,没有煽情,很久没看到这种剧了吧,就真的是刑侦片,而不是打着刑侦名义谈情说爱的其他电视剧,主角的工作就是通过现场寻找线索,还原真相,快节奏电视剧现在很少了,所以突然看到这么一部电视剧,真的觉得珍惜,而且这个题材,让我对交警这个职业有了新的认识,真的觉得自己又学习了,科学普法,每个案件都很典型,真心觉得耳目一新,值得观看。
乱七八糟说了好多,期待后续的剧情,最后想说下,那个孩子,我真的看的太难受了,所以好的叙事方式,好的拍摄角度,哪怕没有刻意煽情,也是可以引起共鸣,让人揪心的!
庞嘉灵动聪明又有点皮,米粒好可爱,齐晨端庄大方,真的好有能力,赵一阳有冲劲有担当,老尹有经验,有脾气,每个人都很立体,期待后续!!!!!
七年前的古早剧果然节奏飞起,一点不注水,这种剧看的真的好爽,完全不用快进,第一集就两个案件了,看的我一愣一愣的差点跟不上,全员演技在线,四星预定
早期拍得剧就是节奏紧凑,好评(o^^o)。
这部剧节奏是真的好快啊哈哈哈哈哈目前才看三集真心不错田导的戏不错哈哈哈,男主很帅哦,不过我是为了先生看剧的哈哈哈由衷的说一句男主超帅,先生23岁的时候真的好嫩啊!看到第八集剧情推进很快,等我有时间来敲评
本来是因为居老师去看的,但意外发现很不错呀。节奏很快,完全不需要倍速播放;交通案件题材非常贴近生活;全体演技在线,霍政谚小哥哥颜值演技很赞,萌萌哒居老师很青涩稚嫩但很用心,即使在演背景板的戏份里,也有自己的小动作小表情,期待他在后面的剧情里演绎出庞嘉的成长。
看了第一集真的没想到这剧是七年前拍的,不但画面高清,里面的天网技术非常先进了。震慑普通人千万不要撒谎,否则警察有一百种方法查出真相。这么细节的破案,现在已经很难这样拍摄了。且看且珍惜吧。
先为了龙哥打五分观望~~目前场景情节演技都没大问题,后期有问题再酌情扣星星~~~
刚看 感觉不错 男主挺帅的,剧情也紧凑,继续!
遇见一个错过了很多年的朱一龙
有点恍如隔世的感觉,国产剧注水已经太久了,难得看到剧情这么紧凑的老派刑侦剧,从事故调查科这个小角度切入,窥见基层警务工作的繁重和世情的复杂,也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坚守正义和公平的人民警察打call!!
是因为朱一龙才会去看,陈年剧,现在看肯定有过时的地方,但交通队五个主要演员都很不错,剧情也很紧凑。情节上有点单调,有的转折比较生硬,主要是因为这是个普法剧。优点是简洁明了,没那么多狗血。
以前拍的剧真的一点也不水,剧情快,一直挺喜欢侦查类电视剧的
喜欢这种节奏飞快的剧哈哈哈哈哈哈哈
节奏好快一点也不拖沓,先打着吧,后面再看看
剧情太跳了,线索之间交错不清晰,一个案件没清理又到下一个。粉丝是怎么把这部老剧挖出来的。
节奏快不拖沓,现在来看朴实得像中央12台的法治纪录片哈哈哈,真实好看
一部现实主义的好剧,展现了基层交警工作的现状,特别是普及了很多交通安全还有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看了前面几集,里面涉及到了行政拘留、复核、人民调解等知识,作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深有感触哇。也希望大家看了这部剧都能提高法治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看了三集多,节奏很快剧情不拖沓,七年前的电视剧,很良心了。交通事故细节很到位,正好也给在考驾照的我普及了相关法规!演员也都很棒,目前看来演技都还在线,很棒了。打光也很正常,特别贴近现实,四星预定,看完了再来看是要补星还是减^_^
2011年的剧,现在看起来还挺惊喜的,一个是节奏很快,信息量很大,交通事故的分析有技术含量。二来那时候的剧本写得很扎实,台词和种种细节编写很合理。比如女技术员在和同事交流时提到保温杯上没有小朋友的指纹,但是在和小朋友沟通时,用的说法是“上面可没有你的小手印啊”。感觉非常有沟通技巧,根据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措辞方式。就好像我现实生活中见到的医生一样,用听诊器给小朋友听心跳时,就会说阿姨和你打个电话好不好,一看就很有经验。而且题材还很适合跟老公一起看。打算每天看一集追更新,到时候视情况再来调整分数。
微博20000元靓号被电视剧反派使用热搜观光团
对刑侦片没有抵抗力这部剧节奏真的很快,看着一点儿都不拖沓演员也都很好期待接下来的哦